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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相关条款的政策解读
2016年04月05日 17:33   省金融办公室

政策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要取消反担保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作为大学生小额担保贷款的保证人,一年期担保费率不得超过1.5%。”旨在推动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对于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采取信用担保模式,银行或融资担保机构认为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可以作为大学生小额担保贷款的保证人,另要求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推动大学生双创工作,一年期担保费率不得超过1.5%。2015年8月,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正式挂牌成立,公司致力于为大学生创业者群体提供专业、便捷、贴心的融资担保服务。截至2015年末,公司实际为大学生创业担保276笔,提供担保贷款2122万元。公司采取信用担保模式,对于按期还贷的大学生,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平均到款时间为5天,切实解决了大学生创业初期的融资需求。

 

  政策第十七条“民营融资担保机构为大学生创业提供的小额贷款担保责任余额,不受整体担保放大倍数限制。”旨在推动民营融资担保机构为大学生创业提供的小额贷款担保不受《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限制,增强民营融资担保机构为大学生创业提供的小额贷款担保的积极性。

   

   政策第十七条“支持再担保机构为民营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小额贷款担保提供再担保。”旨在支持我省具有再担保功能的鑫正担保集团和东北再担保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为民营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小额贷款担保提供再担保,通过再担保增强民营融资担保机构在银行机构的授信,破解民营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机构之间存在的合作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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